1、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对“三同时”执行情况、环保设施施工安装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结果和试生产申请报告区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后,作出是否准许试生产的批复。
(2)试生产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在调试好生产设备的同时调试好环保设施,并委托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
3、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及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自查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监测制度。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适用于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项目和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以上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批复验收意见。 |